一、問題背景與公共關切
近年來,重大暴力犯罪案件之裁判結果,反覆引發社會對刑事司法是否過度偏重被告權利、而忽略被害人及其家屬正義期待之高度疑慮。特別是在被害人屬於純屬無辜、加害人手段重大殘酷之案件中,司法實務屢以「尚有教化可能性」作為否定極刑之核心理由,已與多數人民對刑罰責任、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之理解產生明顯落差。
此一落差若長期存在,將對司法信賴、法秩序穩定與社會安全感造成結構性侵蝕,已非單一個案爭議,而屬制度性問題。
二、現行制度之結構性失衡
(一)被害人僅被定位為程序輔助角色
我國刑事司法長期以來,以保障被告防禦權為核心設計,然而被害人之法律地位,僅以零散之「權益保護」方式處理,未被建構為具有明確主體性、可主張性與憲法價值之「被害人權」。
此一制度設計,使被害人在量刑形成、裁判理由及救濟程序中,實質影響力明顯不足。
(二)量刑理由過度抽象化
司法實務將「教化可能性」作為否定死刑之重要甚至決定性因素,然該概念高度抽象,缺乏可檢驗之客觀標準,易使裁判結果在社會觀感上顯得難以理解,亦削弱裁判可預測性。
(三)最高審裁判功能之角色混淆
在死刑案件中,最高審對程序與理由之審查密度極高,固然有其正當性,但若因此導致事實上極刑難以定讞,卻未透過立法或憲法層次明確宣示政策方向,將造成「事實上廢死、形式上未廢死」之制度誠信問題。
三、比較法觀察之啟示
以仍保有死刑制度之國家為例,其共通特徵並非忽視人權,而是在重大犯罪中,量刑評價明確以前行行為之責任、結果及對被害人之不可回復侵害為核心,並同時賦予被害者家屬高度程序尊重。
此顯示,被害人權與人權保障並非零和關係,而是刑事司法正當性不可或缺的兩個面向。
四、政策建議方向
(一)明確建構被害人基本權之法律地位
將被害人權自單純福利或保護措施,提升為刑事司法中之基本權結構。
(二)限縮教化可能性於量刑之適用範圍
明確規範教化可能性僅得作為量刑斟酌因素之一,不得單獨作為否定極刑之唯一或主要理由。
(三)提升重大犯罪裁判理由之社會可理解性
要求法院於重大刑度案件中,具體回應被害人法益侵害程度與社會防衛需求。
五、結語
刑事司法的最終目的,並非僅在於矯正加害人,更在於維護整體社會對法秩序的信賴。唯有在制度上回復被害人之正當法律地位,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與長治久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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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:
以被害人權為核心之完整修法條文架構設計
一、立法目的條款建議
明定本法目的在於確認被害人於刑事司法中之基本權地位,確保被害人與被告在程序上之實質平衡,並維護刑罰正義與社會法秩序。
二、被害人基本權之明文化
(一)被害人程序主體權
明定被害人為刑事程序之獨立權利主體,而非僅為證據或輔助角色。
(二)被害人知情權
被害人有權即時知悉案件進度、起訴內容、裁判結果及主要理由。
(三)被害人意見陳述權
於起訴、量刑、上訴審及非常救濟程序中,被害人或其家屬得陳述意見,法院不得形式性忽略。
(四)被害人量刑影響權
法院於量刑時,應將被害人所受不可回復之損害,列為明文審酌事項,並於判決理由中具體說明。
三、量刑基準修正建議
(一)前行行為責任優先原則
明定量刑評價應以前行犯罪行為之惡性、結果及責任為核心。
(二)教化可能性之限制
規定教化可能性不得單獨作為否定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唯一依據,並須提出具體、可檢驗之理由。
四、重大犯罪特別程序規範
(一)強化裁判理由義務
於死刑或無期徒刑案件中,法院應逐項回應被害人法益侵害、社會防衛需求及刑罰正當性。
(二)被害人家屬參與機制
設立被害人家屬於言詞辯論或量刑階段之正式陳述程序。
五、救濟與監督機制
(一)被害人程序權侵害之救濟
明定被害人於程序權遭侵害時,得提起相應之救濟。
(二)統計與透明化
要求司法院定期公布重大犯罪裁判之量刑理由統計與趨勢分析,供社會檢驗。
六、附則
明定相關修正之施行期程、配套訓練與司法實務指引制定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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